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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伊能嘉矩《台灣文化志》第九篇第一章〈地積制〉、第二章〈特殊之私租〉、第十篇第一章〈稻米及勸農〉、第二章〈埤圳設施〉

導讀日期:2009/1/1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導讀人:張柏琳

 

摘要

        第九篇內容為:第一章〈地積制〉、第二章〈特殊之私租〉、第三章〈賦課制度〉、第四章〈倉廒〉。主要是談論清代臺灣之土地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 臺灣測量地積向來以「甲」為單位,此制據傳由荷人引進,由荷語「Kop」轉變為漢人音譯之「Ka」,即「甲」之音譯。明鄭時期繼承「甲」的用法,至清代已成為臺灣民間之舊制。對於甲之面積並無定制。伊能推斷荷治時期甲之面積極為窄小,明鄭時期則演變為二十五戈平方為一甲,清代對於甲之計算漸趨精密。

為實現統一封疆、去除海外障壁以及達到減輕田賦之目的,雍正九年曾實施「化甲為畝」政策,定「一甲為十一畝三分」,但民間仍以甲計算。各地對於「甲」的計算認定亦有不同,產生地積混亂之情形,例如有每戈一丈二尺五寸與每戈一丈三尺五寸之差。由於地積之計算與賦課稅收密切相關,為免發生多墾少報之弊端,臺灣巡撫劉銘傳遂於光緒十二年實施全臺土地清丈。在清丈之前先定下地積測量標準,以清朝公定之弓尺為標準,以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,以二十五戈平方為一甲,一甲折為十一畝,以畝為本位定賦率。但實際上之實施,依各地不同所使用之尺度亦有不同,民間亦仍然使用甲制,行成公用畝制,私行甲制之情形。

臺灣民間地積舊制除了甲之外,尚有「張犁」與「篙」。澎湖使用「栽」。

 

補充

步弓:中國舊制丈量土地使用「步弓」,為木製器具,上有柄略如弓形,以此測量長度。《漢語大詞典》

弓:原為與弓同距離之長度單位,與步相應。弓當作測量地積之單位,其標準歷代不一,有八尺亦有六尺。《漢語大詞典》。清代一尺大約現今35.5公分

丈:一丈大約為十尺,換算成公分為355公分

 

第二章〈特殊之私租〉

            臺灣私租之特色在於大租小租的問題,因土地私墾,加上不成文之舊俗習慣,而產生地主與佃人之間特別之關係。開墾土地時,由墾首(業戶)向官府申請墾照,並負責向官府繳納租稅,即為大租;墾首為地主,召集佃人為其開墾,其佃人稱為佃戶或墾戶,為實際耕作者。時間一久,墾首與土地失去直接連結之關係,而佃戶則逐漸掌握土地之實權,將其所管之土地給其他佃人,成為第二地主,佃戶每年向現耕佃人收取一定租額,即為小租。同一耕地因此產生兩個租權,並形成大租戶、小租戶與現耕佃人三個階級。福建璋州一帶亦有大租主、小稅主及佃戶三級,此制應是隨移民流入臺灣,並因地制宜,產生變化。

        對於大租之管理,劉銘傳清理田賦時曾想廢除大租,但因大租戶依賴豪強之勢,居中斡旋,遂繼續承認大租戶之存在。但在此之前,亦有斷然拒絕大租戶之例。嘉慶十六年,新設噶瑪蘭廳,開墾之初墾戶依舊慣欲徵大租,臺灣府知府楊廷理斷然拒絕,不理豪強之抵抗,將原屬大租之租穀,悉數歸公。遂有「臺中獨蘭無業戶」之謂。

 

延伸閱讀

陳秋坤,《清代臺灣土著地權-官僚、漢佃與岸理社人的土地變遷》,臺北市:中研院近史所,1994年。

 

  

第十篇第一章〈稻米及勸農〉

臺灣作物以稻、蔗為大宗,其他穀物蔬果次之。清朝有臺以後,特別獎勵稻、蔗耕作。臺灣稻田早有一歲二熟之利。清初北部平埔族多不事耕作,然居住於日月潭的水沙連番則發展出部份「浮田」。明末來臺漢人,則多致力於耕稻。而稻種除原有番稻之外,尚有中土(閩粵)、以及自呂宋地區傳來之稻種。清政府對臺亦特別中事耕作之禮,地方官員屢次尋行程外民、番莊社,視察耕作情況,報備耕作收穫情形。臺灣耕作有放牛習俗,政府對於放牧亦有相關禁制諭示,提防牛隻踐踏田園。另外,蝗災雖然政府亦重視,行動上卻多不見於記載。完全不適合水耕之地,則開墾為園,以栽種蕃薯與落花生為主,澎湖亦然。

 

 

補充資料

G. L. MacKay,〈臺灣的稻作〉,《臺灣六記》,臺北市: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。

 

  

第十篇第二章〈埤圳設施〉

 

        稻米多為灌溉,在臺灣的相關水利事業有相當發展。「埤」指天然或人工之陂塘,「圳」則指人工開鑿,從埤或其他湖、潭、溪流輸水之溝渠。入清以後,臺灣埤圳設備有明顯進步,多為民營,但亦有官府帶頭籌議的記載。在臺水圳設施中,規模最大者屬彰化縣下之八堡圳,引濁水溪之水流,橫跨東螺、武冬、燕霧、馬芝、線東等八個堡區,一百三十莊,約一萬九千餘甲之水田,其來源為康熙中葉半線之墾首施長齡擴張設計。其次為鳳山縣下之曹公圳,引淡水溪之水流,在道光年間,由鳳山知縣曹瑾首倡開成,集紳耆巧匠,興工鑿疏,故名曹公圳。舊圳有圳路四十四條,橫貫小竹、上下,大竹與鳳山上、下里等,灌溉兩千七十八甲之水田。新圳圳路多增兩條,橫亙赤山、觀音、半屏、興隆等五里。臺灣水利組織之習慣,以田主獲得灌溉之田面積與水量,對該埤業主繳納一定之「水租」,水量以水汴大小而定,水汴一甲之水量,約可灌溉田地四甲。實際上,官府對於埤圳之管束,並不周嚴,水利相關糾紛常不絕息。

 

 

延伸閱讀

1. 陳鴻圖,《水力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》,臺北縣:國史館,1996

2. 森田明著、鄭樑生譯,《清代水利社會史研究》,臺北市:編譯館,19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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