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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伊能嘉矩《台灣文化志》第九篇第三章〈賦課制度〉第四章〈倉廒〉

導讀日期:1/1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導讀人:許蕙玟

第三章〈賦課制度〉

摘要

清代的賦課制度,可分為前後期的變革,以光緒十二年劉銘傳的清賦政策為分界點。就賦課制度的內容,主要以徵收實物為主,有地賦、丁錢(即地丁錢,攤丁入畝後的制度)和雜賦等三項賦餉來源。

地賦:延續明鄭以來的地賦定額,按甲分上中下等則來徵收,與中土不同的是納米穀、改折本色和田園之分。雖清領初期,強調治台後有減輕賦稅,但實際收稅情況是倍於中土,因此,地方官常有陳情減賦或變更收稅項目等權宜之計。總歸清賦前期,雖在雍正、乾隆時期有減賦,但地賦仍是較高的。而之所以台灣人民可負擔如此重的稅額,是因土地未實際清丈,因此可由其他隱田的收穫以應付稅額。其他,有一些特例,以澎湖地區為例,因氣候與地形因素,所以不繳穀而以地種(雜糧)納稅,也免去丁錢。

丁銀:承襲荷治以來的人頭稅,按丁數,一年納六錢,清領以後改納四錢七分六厘,後因攤丁入畝之制度,而將丁銀併入地丁銀繳納。

雜賦:分為陸餉和水餉,名目極為繁瑣,例如:厝餉、磨餉(陸餉)、樑頭餉和潭塭餉(水餉)等。不過,因徵課過重,後有蠲政,光緒三年後免除雜賦,但部餉和塭餉除外。

臺灣建省以後,劉銘傳擔任首任巡撫,並開始進行清賦運動,其目的為三。一為台灣財政開源,促使台灣能夠財政獨立。二是避免弊端。三則為安民心減賦稅。在劉銘傳推動清賦期間,主要的工作是編查人口,設立保甲,再丈量土地,劃歸土地所有權,此為就戶問糧的方法。土地所有權確立後,給予丈單,並依單繳納稅額。至此,台灣統一了賦稅制度稅率,並將地丁銀、耗羨全部併入,主要繳納正供即可,減少貪官豪強藉稅中飽之弊端。

不過,台灣繳納賦稅方面,並非全然順利,也會有催科的問題,甚至因此釀成事件,如:施九緞事件。甚至會因災荒、收成不佳的因素,需要免除賦稅,甚至開倉賬災以幫助人民度過難關。

 

第四章〈倉廒〉

 

倉厫,即所謂官倉。設置目的為解決災荒時的賬災米糧,或是米價昂貴時,開倉平糶[1],抑止米價。在台灣有官倉、社倉和義倉等倉厫設置。社倉為公設,多於鄉村;而義倉為私設,設於市鎮居多,但官府有監倉之職,直到嘉慶年間才逐漸由地方士紳所主辦。不過,官府仍然是扮演倉厫推動的人,例如:同治六年淡水義倉的設置,是淡水同知嚴金清所提倡。

 

問題討論

 

1.          明鄭時期的賦課情況究竟如何?雖文中一再強調明鄭時期的稅額極高,但是清領初期的賦課也相當高,與中土比較的話,明顯高於數倍之多,如果僅就稅額討論賦課輕重,是否是忽略台灣在明鄭時期與清代統治時期,土地開墾與貿易情況的不同,對於賦稅之承受度的改變有關?

2.          官府對於義倉、社倉等設置,不是負有監督之職,但為何後來這些倉厫竟然會米無倉倒?而一般私設的義倉,有紳董的監督管理,其情況又是如何呢?

 



[1] (ㄊㄧㄠˋ),出售穀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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