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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伊能嘉矩《台灣文化志》第六篇第二章〈賑恤之設施〉

導讀日期:11.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撰寫人:張柏琳

 

心得:

 

 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清朝政府為安撫民心,控制社會秩序,在制度上規定地方政府必須設立社會救助機關,其對象不離「貧弱」,也就是經濟與生理狀況方面的弱勢族群。其機構根據功能與對象的不同,又有:養濟院、棲流所、育嬰堂、卹嫠局等官方、半官方或完全由地方仕紳發起的社會救濟組織。

 

      養濟院在康熙二十三年設立於台灣、鳳山、諸羅三縣。政府設立養濟院的目的很簡單,只是希望有個機構能夠統一收容管理當地流民,可能後來地方政府無力繼續維持,又或許流民問題不再,遂關門大吉。至乾隆元年,彰化知縣在城外設置養濟院時,已經不是以流民為對象,而以殘疾人士的收養為主,經費來源除官費之外,還有地方善心人士的義捐。

 

      丐徒亦是治安的潛在威脅。雖然,政府在城外設置丐院(乞食寮),推丐首代為管理,但仍不是正式的政府編制單位。乾隆十一年,在巡台御史的建議下,台灣知縣其府城內設置普濟堂,普濟堂內附設棲流所,其經濟來源亦是官費與義捐。棲流所對於整頓社會秩序的意義較大,因為,政府既然設置機關收容貧民、丐徒,那麼城外遊蕩的流丐與群聚滋事者,政府有十足的理由加以驅回原籍或歸入棲流所管束之。在沒有棲流所的情況下,政府面對數百丐徒的聚落時,甚至會直接設置丐首,劃定其活動區域,給予丐首戳記(公權力的象徵物),賦予管理的權利與義務。

 

      清初入台的人民,由於不能攜家帶眷,故棄嬰問題較少。乾隆至嘉慶以後,禁令解除,人口逐漸增多的情況下,棄嬰與溺女嬰的行為增多,政府不得不重視。乾隆十三年至十六年,彰化知縣嘗試集地方仕紳的力量創建育嬰堂,但後來調職而無下文。至嘉慶初年,嘉義縣的仕紳在縣城內創建了台灣第一座育嬰堂。之後,一再有經費來源不足的困擾,靠地方仕紳捐田產才繼續維持。道光時期,彰化縣亦建育嬰堂,不過經費無以為繼,維持的時間並不長。大致來說,台灣縣城、府城、竹塹城、澎湖廳等地方,在乾隆嘉慶以後,官方或地方仕紳都有設置育嬰堂的動作,但存續與維持則得看經濟來源是否穩固,斷斷續續的狀況不鮮見。

 

      卹嫠局主要收容對象為節婦。官方對於貞節烈婦有旌表制度,逐漸影響社會對於婦女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,使得烈婦自殺尋短的情況已經變質。另外,有時經濟來源頓失,也是寡婦自殺尋死之因。有鑑於上述社會狀況,地方政府採兩重措施,一是設置卹嫠局解決寡婦的經濟問題,二是在縣志中烈女傳的篩選標準重新定位,防止某些家族為了留名青史而逼害寡婦,或者寡婦因社會價值取向的壓力而自殺。(《台灣文化志》在此敘述出部分台灣的婚姻嫁娶習俗,像:以休書解決寡婦再嫁的問題等,反映當時的社會價值,對於當時社會文化的研究提供一些有趣的資訊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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